自10月1日起,只有在公司或机构章程中明确写明允许的情况下,才可以采用远程线上模式召开会议。这是《多项延期法令》带来的法律效果。
从明天(10月1日)起,如果公司或机构的章程没有规定该种会议形式,线上股东大会、董事会会议将不再允许举办。该规定源自2026年2月27日第26号法律。
立法条文内容
2025年12月31日第200号法令(即多项延期法令)第4条第11款,经2026年2月27日第26号法律转化,将2020年第18号法令中关于企业、机构特殊会议举办方式的有效期,延长至2026年9月30日。
这是疫情应急法令又一次延期。疫情期间,该法令允许各类企业、机构召开会议,即便章程没有相关规定,也无需股东到场线下参会。
其中2020年第18号法令第106条第7款第2项规定:股东大会可完全借助电信通讯手段召开,主席、秘书、公证人不必身处同一地点。
因此在此之前,所有企业、机构的股东大会均可通过:1)视频会议;2)音频会议;3)其他电信系统开展,只要能够确认股东身份、保障参会与投票权利。
该权限同样适用于所有公司机构:董事会、执行委员会、监事会、监督委员会、指导机构等。
9月30日到期带来的实际影响
自10月1日起,上述线上会议权限不再生效。
所有商事企业,若想对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采用线上会议,必须在本机构章程中明确预先写明该权限。
第三部门机构的合议机构情况有所不同。根据2024年第104号法律修订的《第三部门法典》第24条:除非章程明确禁止,协会成员可以通过电信手段参加大会、进行电子投票,前提是能够核验参会人身份,遵守诚信与平等待遇原则。
对于未登记在第三部门登记册的协会、基金会、委员会,法律没有专门条文。米兰公证协会的意见认为:只要可以核验参会者身份,这类组织依旧可以通过电信方式召集、举办会议,不受章程约束。
总结
2020年疫情应急法令中的线上会议条款经历多次延期,于9月30日正式到期。
第三部门机构保留线上参会权利(章程禁止除外);普通商事企业想要线上开会,必须修改章程,明文允许远程会议形式。
来源:Luciano De Angelis等 编辑:崔佳音 冯晗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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